| 圖片轉載自:林瑋豐 |
編輯:李小鹿
台灣伴侶權益促進聯盟(簡稱伴侶盟)基於「人們的愛是多樣的,人民應該擁有自由結合、組織家庭的權利,如果法律僅支持異性戀婚姻家庭,完全排除其他結合形式與可能,這樣的國家/法律,非但不能滿足人民需求與期待,同時也是不能符合正義的。」之理念,歷經兩年半的時間完成了「同性婚姻、伴侶制度、收養、多人家屬」民法修正草案,出版相關書籍與進行無數場講座,並於九月上旬開始推動「多元成家我支持,百萬連署送立院」連署,預計於一年時間完成連署,送進立院促成立法。
然而,伴侶盟將「伴侶法」與「同性婚姻民法修法」一起推的策略,其實行上負
對此,口述小組的李東益有些想法想與大家分享。
撰文:李東益
沒想到伴侶制度不建立於性關係上,會被視為性解放。不知道其他人是否也有此疑慮?起初,於伴侶制度的基礎不只建構於愛情。如果簡單說,可以說這是友情以上的制度。
目前台灣沒有同居伴侶法,於是同居多年者,時常遇到沒有探病權、家暴沒有法律保障、伴侶過世沒有繼承權,甚至無法優先收養伴侶的子女...等等,這是目前社會的現實面。
也因友情以上為基礎建立的制度,即使兩個老榮民結伴,互相照顧終生也可以,也能在契約上寫繼承權;或是兩個單親媽媽也能組為家庭,就算開放式關係的同居伴侶也能組為一個家,他們同樣也會遇到探病權、家暴、繼承權、收養...等等問題,一樣需要受到保障。在此,我會大聲地說:「性開放者同樣也有組成家庭的權利!」原因不外乎,「家」的型態太多,每個伴侶相處的生活態度不是法律該干涉,沒有一定男主外女主內、沒有一定是陰柔者顧家陽剛者打拼,僵化的家庭結構都該擴大視野,看見你鄰居就是跟你活得不一樣的事實。
這個制度所有所有人受惠。異性戀想試婚也可以先用伴侶制度,解除也非常簡單又跟婚姻制度是互相排斥,無法跟一個已婚者結為伴侶也不能同時跟許多人結為伴侶。於是,無論是同居的男女、同居的男男、同居的女女都受到保護,無論是友情、愛情都有保障。
千萬不要滑坡謬論地說出人獸或人植結婚這種話,因為動物不會自己寫借據跟銀行借錢、植物不會自主去簽租約租房子。在伴侶制度盛行的歐美國家,也沒有因此出現人獸人植結婚。法國伴侶制度異性戀使用還比同性戀多了呢!顯然,異性戀也是非常需要這種不給彼此過多負擔的制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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